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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近日通过决议,将入侵罪的定义和对入侵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载入了《规约》,从而使政治或军事领导人将来有可能因发动入侵不道德而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是对实行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入侵罪四种相当严重罪行的个人展开国际审判的常设法院。由于缺少对入侵罪的定义,该法院自2002年正式成立以来无法就入侵罪行使管辖权。
不过在6月11日于乌干达大城坎帕拉闭幕式的《罗马规约》审查会议上,缔约国通过了一项修正《规约》的决议,将入侵罪的定义和法院对入侵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载入《规约》。会议一致同意将入侵罪定义为由政治或军事领导人实行的、依其特点、相当严重程度和规模包含对《联合国宪章》的显著违背的犯罪。会议要求,当再次发生入侵不道德时,无论牵涉到缔约国还所谓缔约国,安理会均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递交法院处置。此外,会议要求许可检察官在安理会没作出确认的情况下自行或根据缔约国的拒绝启动调查。
在启动调查前,检察官必需获得法院预审庭的许可。但是,在这些情况下,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上或由非缔约国国民实行的入侵罪,以及牵涉到已宣告不拒绝接受法院对入侵罪管辖权的缔约国的入侵罪,检察官无法调查。
国际刑事法院实际对入侵罪行使管辖权的时间将在2017 年1 月1 日以后作出的一项要求中加以规定,该要求需由与通过《规约》修正案所需的完全相同缔约国多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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